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2條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,應設計適合之課程、教材、教法及評量 方式,融入特殊教育學生(以下簡稱學生)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 畫實施。

特殊教育課程大綱,由中央主管機關視需要訂定,並定期檢討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