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10條
各級主管機關應聘請學者專家、教師等,研發各類特殊教育教材、教法及 評量方式。

前項研發,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獎補助規定,鼓勵研究機構、民間 團體、學校或教師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