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殊教育法  總則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7條
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,應設專責單位。

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,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 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,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。

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,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