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殊教育法  總則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5條
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,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。遴聘學者專 家、教育行政人員、學校行政人員、同級教師組織代表、家長代表、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(以下簡稱專業人員)、相關機關(構)及團體代表, 參與諮詢、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。

前項諮詢會成員中,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,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
第一項參與諮詢、規劃、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,由各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