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11 日)
第8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立案申請後,經會同 相關機關實地勘查,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,應核准其立案,並通知申請人 ;未符合規定者,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