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11 日)
第7條
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設立者,應由創辦人於一年內檢具第四條所定文 件、資料,申請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者,並應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 書影本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立案。

第四條申請設立程序,得併同前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;其相關規定,由直 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