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11 日)
第4條
個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,應檢具下列文件、資料 ,向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設立:

一、設立申請書:包括名稱、地址、設立宗旨、種類及規模。

二、創辦人與主管之國民身分證明影本及主管之學、經歷證明文件;未具 中華民國國籍者,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。

三、建築物位置圖、平面圖及其概況: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、建築物 竣工圖、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。

四、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: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(簿)謄本。

五、營運計畫:包括組織編制、人員配置、管理規章、財產清冊與經費來 源及其他設施與設備。

個人、法人或人民團體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,除前項規定 文件、資料外,並應檢具下列文件:

一、捐助章程影本。

二、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。

三、代表人簡歷表。

四、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;設有監察人者,監察人名冊及國民身分 證影本;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,應檢具護照或居留證影本。

五、願任董事同意書。設有監察人者,願任監察人同意書。

六、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證明。

七、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,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之承諾書。

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或其他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,除 第一項規定文件、資料外,並應檢具下列文件:

一、法人登記或其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
二、法人章程影本。

三、代表人簡歷表。

四、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;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,應檢具護 照或居留證影本。

五、法人及董事或理事之印鑑證明。

六、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社會教育機構之紀錄。

社團法人以外之人民團體申請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,除第一項規定文件 、資料外,並應檢具下列文件:

一、人民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
二、人民團體章程影本。

三、代表人簡歷表。

四、理事、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;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,應檢具護 照或居留證影本。

五、人民團體及理事、監事之印鑑證明。

六、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會議決議附設社會教育機構之紀錄。

第一項第四款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,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 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。

第二項第一款、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第二款之章程,其內容應載明辦理 社會教育機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