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11 日)
第29條
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社會教育,違反設立目的、核准內容或條件,直轄 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:

一、糾正。

二、限期整頓改善。

三、停止部分或全部活動。

四、廢止立案,命令解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