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11 日)
第24條
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自請歇業者,應敘明理由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 關申請,經核准後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廢止立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