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11 日)
第16條
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,於董事長、董事、監察人改選、補 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,應辦理變更登記。

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,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,應 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,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,辦理 變更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