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11 日)
第12條
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,並置董事長一 人,由董事推選之。

董事每屆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
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。

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,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,並以 補足其任期為限。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,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、 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後,始得行使職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