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11 日)
第8條
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,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,證明 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;部分考試科目達六十分 者,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,俟其全部科目均 達六十分時,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。

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,於參加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學力鑑 定考試時,均予採認。

第一項相關類科對照表,由教育部定之。

第一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、換發或補發 ,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