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11 日)
第6條
各種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下:

一、國民小學畢業程度:國語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與生活科技。

二、國民中學畢業程度:國文、英語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與生活科技。

三、專科學校畢業程度:國文、英文及符合申請科系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。

前項第三款申請科系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,由教育部定之。

各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,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,一百分為滿分。當次考 試第一項各款所定科目均及格者,或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,而總平均達六 十分者,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