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11 日)
第6-1條
應考人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,其進入或離開試場、應攜帶或不得攜帶之文 件與物品、作答之方式、停止作答之情形、在試場應遵行之事項、秩序, 及違反者之扣減分數、不予計分、不准參加考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應注 意事項,由辦理考試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