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11 日)
第5條
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:

一、國民小學畢業程度:年滿十四歲之國民。

二、國民中學畢業程度:年滿十七歲之國民。

三、專科學校畢業程度: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,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(一)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,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。

(二)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,具有 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。

前項第三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宜,由教育部 會商各相關發照機關後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