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11 日)
第3條
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,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:

一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: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。

二、專科學校畢業程度:教育部辦理。

前項學力鑑定考試,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