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7條
國民補習教育、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,得視需要以在監、隨營補習或 進修等方式為之;其師資、課程與教材、成績考核、修業期限、學籍管理 、證書之頒發、撤銷、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,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 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