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5條
進修教育,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學校實施之。進修學校分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、專科進修學校、大學進修學校三級。各級進修 學校,由同級、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。

偏遠地區應加強進修學校之設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