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3條
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、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;凡 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,予以國民補習教育;已受九年國民教 育之國民,得受進修教育;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,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