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24條
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,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,由直轄 市、縣 (市)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,並公告之;其所使用之器 材、設備得沒入;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;經 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,得按日連續處罰。

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,屆期仍未繳納者,由直轄市、縣 ( 市)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