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21條
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,得酌收其他費用;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 級、同類學校收費,其收費標準,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;專科 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,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