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9條
專科以上學校,得依實際需要,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,選 取合格學生,修業完畢,成績及格者,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 。經入學同級學校者,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、科之學科名稱、學分數目 均相同時,應酌予採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