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6條
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、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 科目,成績及格者,得申請轉學同級、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。但有 入學年齡之限制者,從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