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3條
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。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之 入學資格,以具有規定學歷,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,或具有同 等學力者為限。

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入學方式,須經入學考試合格、甄試錄取 、登記、分發或保送入學,其注意事項由各校自訂。

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之範圍、考試辦理機關、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 、考試科目、應考資格、證書之頒發、撤銷、廢止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,及同等學力之標準,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