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6 日)
第2條
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,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仍有餘額者,於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同意後,得招收當學年度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進行混齡編班,每班以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 關核定之招收人數為限,最高不得逾三十人,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 下簡稱幼照法)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混齡編班每班最多十五人之限制。

前項餘額,指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每班招收人數扣除已招收人 數之賸餘數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