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 ( 107 年 06 月 21 日)
第7條
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,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外,由各該 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,為其另行投保傷害保險:

一、偏遠地區學校: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。

二、特殊偏遠地區學校: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。

三、極度偏遠地區學校: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。

前項保險費,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,酌予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