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 ( 107 年 06 月 21 日)
第6條
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,每服務三年,經各該主管機關同 意後,得利用寒暑假期間,赴國內外同級學校參訪;其費用,由各該主管 機關補助之。

前項費用,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,酌予補助。

第一項參訪之心得報告,各該主管機關應予公開,以供其他偏遠地區學校 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