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 ( 107 年 06 月 21 日)
第4條
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,經連任二次,且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者,得依其意願,由各該主管機關優先遴選 至其他偏遠地區學校服務,或參加非偏遠地區學校之校長遴選。

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,連續實際服務滿十二年,依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十年以上且辦學績效良好者,應由 各該主管機關公開表揚,並得薦送至國內外大學或教育機關(構)進修、 研究或訓練,薦送期間帶職帶薪並核予公假,最高以一年為限。

依前項規定進修、研究或訓練期滿者,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,優先遴 選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校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