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 ( 107 年 06 月 21 日)
第3條
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,最近五年依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,且無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,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,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 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經審查通過後,優先協助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:

一、受懲戒及行政處分。

二、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。

三、涉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尚在調查階段。

四、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、輔導期或評議期 處理程序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