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20 日)
第2條
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(以下簡稱本保 險)依本條例之規定;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保險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