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20 日)
第17條
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:

一、整形美容、天生畸形整復、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、義肢、義眼、眼鏡 、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之費用。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,不在 此限,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。

二、健康檢查、療養、靜養、戒毒、戒酒、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 人為目的之費用。

三、掛號、疾病門診、診斷書、傷患運送、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。 但因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、門診費用,不在此限。

四、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者之醫療費用。

五、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。

六、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項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