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20 日)
第14條
本保險給付項目如下:

一、身故保險金。

二、醫療保險金。

三、失能保險金。

四、生活補助保險金。

五、集體中毒保險金。

前項醫療保險金包括住院醫療保險金、傷害門診保險金與燒燙傷及需重建 手術保險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