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20 日)
第12條
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,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,但應屆畢 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;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 效力起訖期間、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、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