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7 年 05 月 30 日)
第7條
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於第二次連任時,應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,提出校務發展計畫,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,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 會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