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7 年 05 月 30 日)
第3條
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偏遠地區學生,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:

一、於偏遠地區學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讀合計至少滿五年,並取得畢 業證書。

二、於偏遠地區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至少滿三年,並取得畢業證書。

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一定名額,指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學年度經核定師資生 名額之百分之四。但該師資培育之大學偏遠地區學生人數未達核定師資生 名額之百分之四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