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7 年 05 月 30 日)
第12條
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,指在偏遠地區學校 以外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,不包括商調、借調或支援其他機關而實際未 在該學校服務之教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