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7 年 05 月 30 日)
第10條
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、里或部落辦 公處所五公里以上,指汽車可行駛之最短距離至少五公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