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 ( 107 年 05 月 30 日)
第5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交通、文化、生活機能、數位環境 及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各款評估指標,按附表計量模型(probit model) 計算臺灣本島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極度偏遠、特殊偏遠及偏遠之各 級別學校數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各級別學校數範圍內,依第六條至第 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,並擬具偏遠地區學校名單後,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核定;因情況特殊,於前項所定各級別學校總數外,偏遠級別校數有增加 必要時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,併報中 央主關機關審查核定。

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,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之校數,及第六條 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後,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