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
( 107 年 03 月 29 日)
第6條
幼兒園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,應要求擬被進用人員出具近三個月內之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,並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查詢確認其無本條例第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