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 ( 107 年 03 月 29 日)
第5條
登載於本系統之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,其原有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事已消失者,由幼兒園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,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;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並於接獲通報後三日內,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,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登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