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 ( 107 年 03 月 29 日)
第4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幼兒園通報後三日內,至本系統登載 通報資料,並檢具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