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 ( 107 年 03 月 29 日)
第3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(以下 簡稱本系統),蒐集幼兒園依前條規定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之 資料,並提供查詢。

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、查詢及管理。

本系統除前項指定之專人外,任何人不得登入;資料之查閱、新增、更新 及刪除等事項,均應記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