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 ( 107 年 03 月 29 日)
第2條
教保服務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,其任職幼兒園應 即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;並將退休、資遣、免職、解聘或解僱 處理情形,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