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7 年 03 月 28 日)
第7條
幼兒園每班實際入班擔任現場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教師,始得兼任導師, 並發給導師職務加給。

幼兒園每班至多置導師二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僅得置導師一人:

一、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,班級人數八人以下。

二、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,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。

三、離島、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 幼照法相關規定同意設置之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混齡班,班 級人數八人以下。

第一項導師職務加給,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之;其補助經費,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