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7 年 03 月 28 日)
第6條
鄉(鎮、市)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,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、第十四條辦理其園長及教師退休、撫卹事項時,應報鄉(鎮、市)公所 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審定;其所需經費,由鄉(鎮、市)公所、直 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支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