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9條
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,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:

一、建設學校數位、藝文、體育、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。

二、補強學校教育、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、教材及教具。

三、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。

四、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。

五、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。

六、合理配置教師、行政人員、護理人員、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 ,並協助其專業發展。

七、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。

前項所需經費,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 優予補助,並應專款專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