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7條
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,確有困難者,主管機關得 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,由主管機 關採公開甄選方式,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( 以下簡稱專聘教師),聘期一次最長二年;其表現優良,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,由學校校長再聘之;原校已無缺額時,得由 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。

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,提供現職 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。

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,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,表現優良者,得一次再 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,並予以加分優待。

專聘教師甄選、資格、加分條件、聘任、待遇、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 採計、解聘、停聘、再聘與不再聘、權利義務、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