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6條
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來源,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,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,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,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