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21條
偏遠地區學校校長、教師,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 勵措施;獎金發給之對象、類別、條件、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,報行政院核定。

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、代理教師、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,準用 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