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19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,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、研究;其結 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。

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,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 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,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 研究及行政支援。

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。